释义 |
离婚协议规定孩子探视权,如一方拒绝履行,可通过居委会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需收集证据。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履行中,其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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