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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伪造材料入职所带来的影响和后果是什么?
释义
    伪造入职材料的影响和后果:被发现会被解雇,损害名声,影响未来求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伪造造成损失需赔偿。劳动合同无效需支付工资。法院对伪造学历的争议:大部分认为劳动合同无效,但有些认为需考虑工作能力和虚构工作经历与录用决定的关联性。建议明确简历造假的后果。入职资料务必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学历和工作经验。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咨询专业人士。
    法律分析
    员工伪造材料入职的影响和后果是什么如果被查出来是会被公司解雇的,并且会损害自己的名声,对以后的求职道路都是有影响的。
    1.随时被辞退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只是劳动合同无效的;
    2.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辞退后的工资支付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材料。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为造价的应聘材料,一旦出问题,不但要承担法律风险,还要赔偿用人单位相关的损失。单位能否随时解聘?针对劳动者学历造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大部分法院认为,劳动者伪造学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26条的规定,系属使用欺诈手段,在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但是,也有法院认为,在劳动者工作能力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假学历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会影响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录用劳动者的决定来判定。此外,在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除包括学历造假外,还包括虚构工作经历,同学历造假一样,虚构工作经历也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仍取决于虚构工作经历与录用结果的关联性。鉴于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简历造假在劳动合同法上的后果。员工的入职资料一定要真实可靠,不能伪造相关的学历或者是工作经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结语
    员工伪造材料入职所带来的影响和后果是严重的。一旦被公司查出,将面临解雇的风险,并且名誉受损,对未来的求职道路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第八十六条,造成对方损失的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解雇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避免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简历造假的后果,以确保合法权益。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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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