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益性岗位被辞退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未对公益性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特殊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使用者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 (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无效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0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劳动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使用者三十天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要裁员的; (四)其他劳动合同成立时的客观情况下,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重大变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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