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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利向他人索要债务金
释义
    找人借钱的债务人具有下列权利:在与债权人互负债务时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以及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等权利。
    一、转让合同权利有什么外部效力
    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有:
    1、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
    2、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3、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可以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三、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是什么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必须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
    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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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