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账的内容包括哪些 |
释义 | 主要内容: 1,总分类账簿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 2,总分类账各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数与贷方期末余额合计数应核对相符; 3,总分类账簿与所属明细分类账簿核对 4,总分类账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所属明细分类账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之和应核对相符; 5,总分类账簿与序时账簿核对 6,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余额应与总分类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期末余额核对相符; 7,明细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 8,会计部门财产物资明细分类 ,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期末余额应核对相符。 对账的技巧: 1.对于只提供余额无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不予对账。 2.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非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对账 3.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前来对账,即使经过企业有权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对账。 4.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5.对于发票丢失又无法确认是采购企业责任的,采购企业不能在对账单上确认该项债务,应要求供应商调减该债权。 6.采购企业财务部门如果采用手工账记账的,最难查找的就是串户错误。对方入账,我方账面上没有入账,很可能是下错户,但是从手工账上查串户,非常困难,而使用财务软件的,在财务软件上查找串户就非常容易,主要是查有无该金额的发生额。 7.为方便对账,应要求供应商下次对账时携带本次的对账单或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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