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制是有偿合同吗 |
释义 |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以得知委托人负有向行纪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义务,所以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一、行纪人主要权利有哪些?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证券经纪人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证券经纪人的法律义务如下: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合同,即开户;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人应认真审查客户,不接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的委托; 3、证券经纪人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经纪人有义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所有委托事项的秘密,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和交易所的查询师并非如此; 5、经纪人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的,应当制作交易报告,并在交易时交付给委托人; 6、经纪人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细的记录委托人的销售内容、存款和证券库存的变化,接受客户支付的存款和存款证券后,应当给予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证券经纪人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的数量、类型、价格和买卖,也不得接受营业场所以外的证券委托; 8、根据现行规定,经纪人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人在证券代理交易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委托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三、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纪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是部分完成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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