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和质押的分别? |
释义 | 质押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区别如下: 1.质押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基本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在符合了法定的构成要件后自动产生。 2.质押权的标的包括财产性的权利和动产,而留置权的标的仅能为动产。 3.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都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但在质押关系中担保物权成立时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不要求标的物与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而留置关系中,因债权的存在,在留置权成立前,留置权人既因合法的债权关系而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且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 4.两者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 5.消灭不同。质押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与质押权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内容。留置权与质押权都是属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两种类型。正确的区分留置权与质权是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的,也可能避免很多的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纠纷。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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