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 留置权 、 抵押权 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有: 1.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