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有什么 |
释义 |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权根据双方的协议成立。留置权直接依法规定;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以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为要件,但质权只有在设定时才转让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之前没有占有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权人的提前占有是建立留置权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而留置权标的只是动产; 4、权利的实现是不同的。质权在债权到期清偿期未清偿时,当然可以行使质权。在债权到期清偿期未清偿时,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程序才能实现;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一、担保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但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在这当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二、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 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情形。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表现为: (1)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使先后两个担保物权发生竞合; (2)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发生在动产范围内,表现为: (1)抵押权在先,留置权在后。如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将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或者运输,因抵押人未能清偿修理费、运费,该第三人依法将修理、运输的财产留置。 (2)留置物所有人在其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向他人设定抵押,使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种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留置权和质权的情形。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所以留置权与权利质权不会发生竞合问题,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物的动产质权经常会发生竞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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