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两者特征不同: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权利人对抵押财产具有支配效力与优先效力。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是以他人之物而发生的物权,因而是限制性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自己不能约定留置权;两者效力不同: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的一切债权,包括原债权、债权的利息、延迟的利息、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保管费以及因留置财产瑕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