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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辞职了工资怎么办理
释义
    离职需要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工资结算。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且老板不支付工资,可以尝试与老板协商、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法律分析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您决定辞职,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工资结算:首先,您需要与雇主协商并达成一致,以确保双方理解和同意解雇条款。其次,您需要向雇主提供相应的解雇通知,以便雇主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相关安排。接下来,您可以与雇主商定好离职日期,并确保在适当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必要的工资结算手续。最后,在您正式离职之前,请确保将所有未结清的工资薪金结算清楚,并将其转移至您的工资账户或社会保障机构。
    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辞职时老板又不支付工资的,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和老板协商解决;
    2、当地劳动局内设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回工资。该程序是专门为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费用;
    3、对仲裁结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首先,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其次,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被拖欠。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如银行流水、工资单、劳动合同等。
    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时,劳动者应该尽量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律面前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结语
    辞职时需要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工资结算。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辞职时老板又不支付工资的,可以与老板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内设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回工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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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