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原则含义包括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第十五条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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