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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条件包含哪些
释义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包括:
    1、该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等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2、商业秘密所有人已经对该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3、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
    4、前述手段造成商业秘密所有人遭受实际损失。
    一、侵犯著作权罪须具备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述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八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使用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二、财产重大损失的标准
    要看具体的罪名,才能知道重大财产损失标准。不同的罪名涉及到的重大财产损失认定标准不一样。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三、商业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怎么样的
    对商业犯罪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商业活动的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商业犯罪分为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品交换或者流通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业服务活动中的商业犯罪和商业信贷活动中的商业犯罪;从商业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商业犯罪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司企业正常活动罪,危害金融、信贷活动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活动秩序罪等等。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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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3:5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