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鉴定去哪里鉴定 |
释义 | 交通事故鉴定有: 1.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2.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3.伤残评定,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 4.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定 目前,关于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适用范围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为: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从上述标准的适用范围来看: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残等级的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他应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二、司法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1、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如果错过时间等伤势好转就无法进行鉴定,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发生,如果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比较妥当。 2、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3、标准依据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5、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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