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网站可以撤回投诉? |
释义 | 法律分析: 网上投诉是可以撤销的,但是跟网站客服联系。 一、受理范围:政务网站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效能不满、工作人员态度不端正的投诉。 二、处理时间:一般问题将在一至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况复杂的会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内容较复杂的,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回复的,将告知来件者。 三、投诉提交成功后,我局工作人员会在工作日内及时接收,请勿重复提交投诉,如果您重复提交,我们将只受理您若干投诉中的一个。同时您将获得一个办事序号,请务必妥善保管。您可在本栏目上方相关位置内输入办事序号,了解办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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