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包括什么法? |
释义 | 一、内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二、关于辩护与代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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