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等基本身份信息;仓储物的品种、数量等信息;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的场所、期限和费用;以及保险的信息等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