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要求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留置送达允许在拒收时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且不适用于判决书等;委托及邮寄送达可由他法院代为送达或邮寄,以回执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般有5种方式: 1、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2、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有五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其中,直接送达要求将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签收;留置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或其家属拒收文书的情况;电子送达需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并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收悉;委托及邮寄送达适用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对送达方式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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