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博士可以带家属就业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落户方式有:纳税落户、夫妻投靠、老年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专业技术、党政干部、科技人员家属投靠、人才引进人员落户、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购房落户等。 法律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 第四十二条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申报户口投靠另一方的,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所居住房屋属被投靠方或其直系亲属的权属证明办理。 与父母同户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子女申报户口投靠父亲或母亲的,由其父亲、母亲或迁入户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报。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父母双亡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凭亲属关系证明或监护证明(声明)、父母双方的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户口被注销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 第四十四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除杭州市城区外,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第四十五条 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六条 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凭“千人计划”相关证明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材料,在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持有职称证书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职称或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等材料,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其他符合迁入地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按迁入地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凭进站备案证明或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等材料,到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本省工作的,可以凭博士后证书或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等材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四十八条 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人员,可以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等材料,在3年内向评选推荐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九条 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五十条 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时,与迁移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分别符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条件的,可以随迁。 第五十一条 驻浙部队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凭师(旅)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干部或士官的任命书、军人工作证、结婚证等材料,在驻地申报随军家属户口迁入登记。 第五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水库移民及其他人员申报户口由市外迁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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