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案件中抵押债权优先工人工资。对于特定担保财产其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职工工资的优先权)。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或没有实现的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此时职工工资则优先于普通债权)。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优先于有担保权的破产债权受偿。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抵押物必须有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些财产不能进行抵押(如土地所有权、医院的医疗设施)。如果破产企业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则抵押本身无效,没有优先权的问题。 (二)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时,应当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例如:破产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也没有优先权的问题。 (三)抵押物尚未灭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限定于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如果担保物在其行使优先权之前已经灭失,则优先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但第三人对担保物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债权人对赔偿金额仍享有优先权。 (四)抵押不得撤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清算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