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标准"主要对房屋征收中涉及搬迁和临时安置的相关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适度上调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标准。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由原来的每户1000元调整为每户1500元;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由原来的每户2000元调整为每户3000元。二是适度上调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15元,调整为三环内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三环外每月每平方米15元。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三是适度上调征收商业和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户1000元,调整为每户1500元,其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由原来的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调整为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四是适度上调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保底”标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保底”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每月900元,调整为三环内每户每月1100元,三环外每户每月9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