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与盗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侵占与盗窃的区别在于:1、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而盗窃罪不是;2、侵占基于本就自己占有,属于拒不交付,而盗窃是基于他人占有,属于纳入自己控制范围;3、侵占的犯罪故意是在占有之后,而盗窃是在占有之前;4、盗窃罪的最高刑高于侵占罪。同时,盗窃罪所拥有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较之于侵占罪多。 一、职务侵占罪是公诉还是自诉的区别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是公诉还是自诉的区别有: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单位财产,决定通过侵吞、盗窃、欺诈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后来犯罪的主观内容明知是他人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决定占有自己的财产,拒绝归还; 3、职务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即化公为私; 4、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后罪只侵犯他人一种特定的物体,即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忘物或埋藏物; 5、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然后犯罪侵犯的只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处理的案件,后者只有告诉处理。 二、职务侵占数额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主要是客观方面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三、构成侵占罪起点数额是多少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 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 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贪污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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