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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投类企业的发债条件
释义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国家发改委就城投类企业发债还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1、关于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监管情况
    (1)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全口径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债务率按审计署审计口径计算),对于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的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不得超过8%,对该项余额超过8%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关于发行人资产有效性
    对注入城投企业的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在计算发债规模时要从净资产规模中扣除。
    3、关于发行人应收款项情况
    (1)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要对上述科目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60%。
    4、关于担保措施情况
    (1)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城投类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2)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可适当放宽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3)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企业,暂不受理企业发债申请。
    (4)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对单支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30%。
    (5)对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进行企业债券担保后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当年末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倍。
    (6)以资产抵质押形式进行担保的,在上报债券发行申请方案中需提供抵质押登记部门已出具承诺性文件,保证拟用于抵质押的资产具备办理抵质押条件。
    5、关于连续发债监管情况
    (1)此次债券申报日距上次债券申报受理日已经超过1年。
    (2)已发债两次及以上,再次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需提供对已发债资金使用绩效、偿债压力及风险状况的评估报告。
    (3)已发债企业存在资产重组行为的,应符合资产重组程序。
    (4)已发债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符合信息披露要求。
    6、关于发行人高利融资情况
    (1)城投类企业需出具不进行与项目投资收回期限不匹配的短期高利融资的承诺性文件。
    (2)发行人2013年以后的短期高利融资综合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以上的,确认该项累计额度未超过总负债规模10%。累计额度超过10%的,不予受理。
    另外,城投债发行遵循211的原则,即省会城市每年可发行2只城投债,地级市、百强县、国家级开发区和高新区每年可发行1只城投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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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5 18: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