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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