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儿出嫁,户口迁出,娘家拆迁,是否有继承权?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条件,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然而,如果继承人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或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其继承权不会丧失。此外,根据民法典,女儿只要没有违反规定,仍然享有对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权。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需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表示。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明确放弃继承权,其子女也将失去代位继承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尽管女儿已经出嫁,但是根据《民法典》,只要没有出现上述五条的情形,女儿是拥有对你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权的。父母也可以在离世前,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分割,遗嘱继承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不接受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民法典》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只有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销毁遗嘱、使用欺诈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才会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另外,女儿即使已出嫁,仍享有对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权。此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需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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