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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才算重婚罪取证
释义
    重婚罪的取证,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一、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在审判阶段律师权利包括什么
    公诉案件一般来说都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案件,该案便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之日起,该案便进入审判阶段。由于审查起诉和审判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在这两个不同的阶段中所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同。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讲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所具有的权利。
    1、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明确指控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到的某一个证据对被告人有利,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而这个证据材料没有被检察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法庭,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听取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及他们的辩护意见,同时,还可以向他们宣讲法律。其他辩护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律师取证比司法机关取证困难得多,证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拒绝与律师见面,向律师提供证据,拒绝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及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权。例如,律师请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提供证言,遭到拒绝时,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
    对于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亲自收集和调取。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并不都是要先向证人、被害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遭到拒绝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律师如果认为某些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容易丢失,或律师调取、收集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不亲自去收集、调取,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
    4、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同样是法律专门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不享有这个权利。但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受到以下限制:一是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看律师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二是必须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三、固定证据的基本要求
    1、证据收集与固定须符合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据此,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会被法律所认可。要使证据来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2、证据的完整性与统一性
    证据的完整统一是要求证据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在对同一犯罪事实认定上相统一,不能出现认定不一致现象。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能只关注证据的种类,还应十分注意把握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和法律证明力。注意各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充使之形成统一。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注意做到认真细致,克服粗放式的取证方式,避免因忽视证据收集的细节造成证据的不完整或存在漏洞,使证据的证明力减弱,给诉讼工作带来困难。
    3、证据收集与固定的时间性
    时间对于证明犯罪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收集的时间性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以收集、固定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必须与犯罪实施时间相吻合。如果所收集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没有在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内,证据就失去证明力。所以,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中应十分注意对时间的锁定。二是对贪污、受贿罪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的证据可能会随时间的延长而消失,抓住了时间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对证据收集、固定一定要及时。
    4、证据调取手续的完备性
    在证据调取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必须在完整提取证据的同时,对一些可能会对所提取的证据产生影响的加以规定。如:证据的形成时间、过程;证据的出处;证据的持有人或保管人及持有、保管的过程;证据的提供(提取)方式;证据的提供人;证据的提取时间;证据的提取人要合法、手续要完备,程序要合法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提取的证据真实反映事物的真实本质,才能让人信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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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