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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公租房申请公示
释义
    近日,北京市公布了公租房细则,规定外国人也正式纳入可申请范围。我们来看看北京的公租房供应商。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待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3户及以下家庭年收入小于10万元(含),4户及以上家庭年收入小于13万元(含)。申请家庭应当选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上述标准。
    3、外省市来北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可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其家属在本市无住房。具体条件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确定。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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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3:0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