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情形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涉及到相关事项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的办理,特别是对于举行听证会是需要由行政机关来进行组织的,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认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的基本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用书面形式提出; (2)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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