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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牌要满足什么资料2023
释义
    成都是一个新能源汽车换牌的城市,如果想进行换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以及前往哪个地点呢?本文将为您解答。
    如果想换一辆新能源汽车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牌、原车牌、购车发票、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同时,还需要前往当地车管所办理换牌手续。
    车管所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 成都市车管所: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高新南区西部大道198号,联系电话为1234567890。
    - 成都市车管
    法律分析
    成都新能源汽车换牌所需的材料包括:
    1.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 行驶证原件;
    5. 如果委托代理业务,则需要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成都新能源汽车换牌办理地点
    (一)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已登记的在用新能源汽车因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补换领号牌的,统一在车管所(犀浦)办理;已经换发新能源专用汽车号牌需补领机动车号牌的,在城区分局、交警大队、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和邮政代办点办理。
    (二)在用车换牌
    已登记使用普通小型机动车号牌的在用新能源汽车换发号牌,由机动车所有人自愿申请,实施预约办理,市车管所(犀浦)以及全市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均可办理。对公交、客运、租赁公司等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较大的企业,可以预先与车管所联系,协商确定集中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
    三、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等。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始于21世纪初。2001年,新能源汽车研究项目被列入国家“十五”期间的“863”重大科技课题,并规划了以汽油车为起点,向氢动力车目标挺进的战略。“十一五”以来,我国提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战略,政府高度关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规定,成都新能源汽车换牌可在当地的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大厅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提供新能源汽车注册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缴纳相关费用:换牌费用根据车型和所在地区有所不同,需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规定缴纳;
    3. 提交申请:在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大厅填写《新能源汽车换牌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和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具体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此外,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更换机动车牌需要先将原车牌进行注销,否则无法进行换牌。
    结语
    成都新能源汽车换牌所需的材料包括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如果委托代理业务,则需要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换牌办理地点已登记的在用新能源汽车因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补换领号牌的,统一在车管所(犀浦)办理;已经换发新能源专用汽车号牌需补领机动车号牌的,在城区分局、交警大队、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和邮政代办点办理。对公交、客运、租赁公司等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较大的企业,可以预先与车管所联系,协商确定集中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等。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始于21世纪初。2001年,新能源汽车研究项目被列入国家“十五”期间的“863”重大科技课题,并规划了以汽油车为起点,向氢动力车目标挺进的战略。“十一五”以来,我国提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战略,政府高度关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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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