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5)依法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 公司债务 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 债务 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 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 公司设立 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 专利 技术、 土地使用权 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 承担连带责任 。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