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隐名股东、瑕出资股东及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隐名股东是指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记录中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瑕出资股东是指出资未到位或未符合资格的股东。股东也可以争取股票和出资证明书的交付请求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以下情况: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2、瑕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 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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