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相对不起诉是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由于没有被判刑,所以没有犯罪记录,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下,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经法院判决确定构成犯罪,则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解释》将以下七种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2.是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是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是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7.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