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可以出租吗 |
释义 | 公租房是不可以出租的,法律有严格规定,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因为公租房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职能的福利性住房,是具有特殊的作用的,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一、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一、对于出租人来说,有下列情况时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二、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二、房主收回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房主收回房屋的情形有: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六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三、政策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规定 政策保障性住房的规定为: 1、廉租房对象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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