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期限到期算失效吗? |
释义 | 担保的失效期限应当是保证期间,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则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以下这些: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未约定保证期间 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时的两种情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担保时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超过六个月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担保超过六个月,如果未超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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