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得知并没有特别规定认缴期限。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门槛和验资报告的规定,而是规定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的时候,由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即可。这就是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去约定出资期限。股东之间约定即可,但是应该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总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第三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目前我国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认缴时间均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若有股东未能在约定期限足额出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