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否有年限限制? |
| 释义 |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年限和新公司法注册资金要求》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年限没有限制,由股东自行约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注册资本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无最低限额要求。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法律分析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年限有限制吗 1、注册资本认缴制年限没有限制的,由股东自己约定。 2、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新公司法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新公司法注册资金要求有: 1、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要求; 2、将注册资金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3、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结语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取消了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将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由实缴改为认缴制度,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此外,在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这些变化为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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