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36条违规处罚规定 |
释义 |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主旨是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治理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该办法规定了哪些场所和单位需要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并明确了登记的方式。对于违反办法的个人或单位、场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分为三档。 法律分析 人口信息是政府制定各项经济调节、社会治理方针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政策的基础。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依靠传统户籍管理和暂住登记手段获取人口信息的方式,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理秩序,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应运而生。那么,哪些场所和单位须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呢?旅馆、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房屋出租人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娱乐场所,网吧、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场所,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等均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流动个人信息。另外,该如何进行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进行。如果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登记将会如何处罚呢? 对违反《办法》的个人或单位、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将按《办法》对个人、房屋出租人和单位、场所执行三档不同的罚款处罚,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果或拒不整改的,将分别处以:200元、500元、1000元的罚款。 结语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理秩序,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旅馆、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娱乐场所等单位都需要向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提供流动个人信息。登记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进行,不如实提供或不提供个人信息将会受到罚款处罚。我们应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据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第五条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第十条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收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状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 第十四条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办理暂住证,经通知不办理,可以被罚款。办理暂住证是公民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检查暂住证也是合理合法行为,公民有义务配合其工作。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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