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兵役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服役义务的男性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报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登记过一次,兵役机关会保留相关信息,领取兵役登记证后不需要再进行登记。但可登录网站更新信息或确认当前信息有效。 一、登记过后,兵役机关(人武部)就保留了相关信息; 二、原则上适龄青年,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18至24岁); 三、办理兵役证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掌握应征适龄青年的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是确定公民服兵役能力的主要形式。 四、各地一般都开辟有“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办理。需补办者还可到各街道武装部申请办理,且家长可代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