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实事求是做出处置。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