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金收付凭证的核对要点是什么 |
释义 | 本次收款凭证检查的主要思想是确保收付款凭证的填写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且与原始凭证一致。同时,对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只需填写付款凭证,不需填写收款凭证。在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中,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用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制作付款凭证。 法律分析 1、检查现金收据上的填写日期是否正确。本次收款凭证的填制日期为收款凭证制备之日,不得提前或推迟。(2)现金收款凭证的编号是否正确,是否有重复编号、缺失编号或未按时间顺序编号。 (3)现金收款凭证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准确,汇总栏内容是否与原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一致。 (4)使用的服务帐户是否正确。 (5)检查收款凭证金额是否与原凭证金额一致。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加盖印章。 (6)检查收款凭证的“附单”栏数是否与原始凭证的附单数一致。 (7)收款凭证出纳、制单、审核、财务主管一栏是否签字或盖章。(1)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只填写付款凭证,不填写收款凭证。当日业务资金存入银行的,制证人员根据现金发放单(收据)制备现金支付凭证,借记账户为银行存款账户,贷记账户为现金账户,不再制备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2)销售退货,数量少,退款金额低于转账起点,需要现金退款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用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制作付款凭证。 拓展延伸 现金收付凭证核对要点包括日期、编号、内容、服务账户、金额、附单、签字盖章等。其中,日期应清晰明确,编号应唯一,内容应真实准确,服务账户应正确无误,金额应一致,附单应齐全,签字盖章应清晰。如果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都可能导致相关业务的处理出现错误,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因此,在现金收付凭证的核对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要点进行核对,以保证业务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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