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版本的刑法中,网络诈骗罪名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网络诈骗触犯了《刑法》第266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网络诈骗包括冒充亲友、商业伙伴诈骗,网上购物诈骗,虚构中奖诈骗等行为,都需要立案处理。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刑法第几条规定的? 网络诈骗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具体内容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行为人实施网络诈骗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处罚,网络诈骗罪,顾名思义,即以网络为媒介而欺骗别人的行为,目的则是为了骗取他人的钱财。犯罪者利用网络漏洞,打着目的合法、且是为了被欺骗者的角度出发,消除人们的心理防线,达成自己的非法目的。 二、属于网络诈骗的情况有什么? 1、冒充亲友诈骗 采用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受害人亲友QQ号等网上联络方式,然后冒充受害人亲友借钱,更有甚者,播放受害人亲友的视频聊天录像,以达到取信受害人目的。 2、冒充商业伙伴 通过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商业伙伴的电子邮箱后,利用该电子邮箱或注册用户名极为相似的邮箱名,冒充其商业伙伴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3、网上购物诈骗 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直接开设购物网站,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网上兜售数码产品、游戏装备、监控器材等商品,诱使网民与其联系购买。 4、虚构中奖诈骗 通过电子邮件、QQ、短信、网络游戏等方式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 网络诈骗的处罚在《刑法》266条,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冒充亲友诈骗的行为,冒充商业伙伴对受害者实施诈骗,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对公民实施诈骗,通过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发布中奖信息,诱骗公民访问,骗取公民财产的行为,都需要按照网络诈骗立案。 结语 网络诈骗触犯了《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网络诈骗罪的处罚依据案件的数额大小而定。数额较大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冒充亲友诈骗、冒充商业伙伴、网上购物诈骗、虚构中奖诈骗等行为都属于网络诈骗,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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