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小孩怎么办? 案例介绍: 2016年,张小姐与其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婚生儿子交由其丈夫直接抚养,张小姐无需支付抚养费,可以定期探视儿子。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张小姐每次要求探视儿子时,其前夫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经过多方了解后张小姐发现,其前夫将儿子送到乡下,交给儿子的爷爷奶奶照看。张小姐与其前夫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其前夫不积极配合张小姐行使探望权,导致张小姐长期无法探望儿子,造成亲情缺失,对其儿子的成长不利。而且张小姐在本地长期居住,有固定收入和稳定居所,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因此支持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张小姐。 案例分析: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夫妻关系消除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有权对另一方的监护、抚养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在一方的监护、抚养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有权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本案中,由于张小姐的前夫不积极配合张小姐行使探望权,导致张小姐无法探望儿子,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利。同时,原审法院考虑到张小姐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故将抚养权进行了变更。 二、怎么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