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要求公民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明材料,包括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和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户口本添加曾用名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派出所证明。公民变更姓名需满十八周岁,由本人或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包括本人或父母申请、户口本、姓名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 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户口本添加曾用名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拓展延伸 新规定下的户口簿曾用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新规定下的户口簿曾用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信息而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根据新规定,户口簿中的曾用名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曾用名的登记、变更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确保曾用名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此举旨在加强对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提高户口簿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更加精准的数据支持。新规定下的户口簿曾用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促进社会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进程。 结语 在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下,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需提供充分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添加曾用名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及依据或派出所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变更姓名申请分为未满十八周岁和十八周岁以上两种情况,申请材料包括本人或父母申请、户口本和姓名变更理由证明。新规定下的户口簿曾用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将规范曾用名信息管理,提高户口簿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