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账户的使用有哪些规定,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如何处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但不得利用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存款人收到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并确认信息。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谋取利益。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需交回存款余额、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关于银行账户的规定。根据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三,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第六,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谋取利益。 第八,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九,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十,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的处罚规定 (一)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银行账户管理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单位及个人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都有一定的规定。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也需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同时,存款人还需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确保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用卡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在实施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估的过程中,相关检查和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等,或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应当参照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办业务之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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