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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属于拐卖妇女罪
释义
    本文详细阐述了拐卖妇女罪的定义、客观要件和司法实践。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本罪仅限于女性,行为人只要实施拐卖妇女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客观方面,拐卖妇女罪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其中拐骗和贩卖是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行为之
    法律分析
    一、哪些情况属于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罪的对象限于妇女。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
    这里的妇女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既可以是与行为人无任何关系的,也可以是行为人的妻子、子女及其他亲属;既可以是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也可以是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
    所谓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另外,买卖婚姻以及行为人确属通过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的,均因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不构成本罪。
    二、拐卖妇女罪客观要件是怎样的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司法实务中,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拓展延伸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等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罪名的定义,拐卖妇女罪的对象包括拐骗、绑架、收买和贩卖妇女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对妇女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该罪名在法律上具有严重的打击意义。
    结语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罪的对象限于妇女,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妇女以及无国籍的妇女。拐卖妇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其中,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的行为;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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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