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悄键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亮咐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本罪的主观启盯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