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终结后,怎么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
释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次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判决书、裁决书等)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或执行和解协议;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次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主要条件如下: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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