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批准章程及设立企业的请示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复; 3、章程(一式五份),由审批机构骑缝盖章; 4、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关于同意的书面答复; 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投资者营业执照(如是个人投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 7、投资企业法定代表证明,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 8、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及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 9、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10、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文件或购买土地证明文件或不动产证明文件; 11、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12、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上述材料除第7项及个人存款证明提供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