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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是怎样要求的?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四条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罚金的规定。分别是:虚开普通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强迫他人劳动罪,恶意欠薪罪。自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1997年被修订后的刑法全面承认单位犯罪以来,单位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当下有许多著作及论文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问题颇有一番探究,然而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罚金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社会对其褒贬不一,有待理论的成熟。再者,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存在着重犯罪论轻刑罚论的不良倾向,加强对单位犯罪罚金相关理论的研究,可以丰富和完善刑罚理论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一、单位负责人的范围认定
    (一)中国对单位犯罪负责人范围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可以分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两种。从字面意思上看,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中的一种。最高人民发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然、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这就说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单位内部人员,并且对犯罪事实知情,而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与整个单位犯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单位负责的直管人员,在形式上应该具有主管职位,实质上应该有犯罪意识。
    2.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员范围的认定,有重要作用说、参与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经济性要求,不能滥用刑罚,这就说明要对单位犯罪受处罚的直接负责人员的范围进行限制。另一反面,也防止一个公司因劳动力流失过多而破产。因此,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是指积极的直接的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并对单位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单位成员。
    (二)英美对单位犯罪负责人范围的认定
    根据英美法人犯罪(单位犯罪)的理论,法人高级人员的一直可以被视为法人意志,也称为法人的“另一个我”,这是因为这些高级职员如董事、经理等人不仅是法人的仆人,也是法人的代表,他们掌管着法人并且支配着法人的行为。
    ①其他直接负责人就是单位高层之外的、对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单位内部人员。由此可以推出一个公式: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身份=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单位犯罪对个人处罚罚金的必要性
    (一)单位犯罪中个人判处罚金对于个体的必要性
    1.如果只对单位犯罪负责人处以短期自由刑,那么短期自由刑由其不可克服的弱点。短期自由刑在很大情况下,不但不会令犯罪人悔改,而且还有可能因为囚禁环境的影响而使其犯罪欲望更强或者是学习到更多的犯罪手段和方法。所以用罚金的威慑作用来弥补短期自由刑的弱点比较合理。罚金所造成的刑法痛苦,中心并不在于被迫地缴纳一定数量的的金钱,而在于因缴纳罚金而无法满足其物质享受的需要所造成的间接结果,所以罚金是一种凝固的自由。
    ②
    2.现行有观点表明:无意识、无感知能力的单位不可能感受到刑法的威慑效果,因而在刑法目的上存在疑问。这就说明,本来单位犯罪负责人较之单位就有意识和感知能力,单位是因为无意识和感知才不规定其自由刑。反过来,如果单位有意识和感知能力,就应该判处单位自由行和罚金。而作为单位犯罪个人来说,其也是单位犯罪的受刑主体,理应像单位那样理应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单位犯罪负责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表明,金钱是其重要的重要权益,就要对其处以罚金才符合报应原则。又因为,单位犯罪个人是有意识和感知能力的,所以同时判处自由刑和罚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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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