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八种法定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书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根据制作书证的主体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件。私人文件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件。根据书证的不同制作方法和来源,书证分为原件、副本和复制件。本来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照原全文复制、印刷具有原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复制是指复制原件。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